(一)相同内容不同名称的发票
A公司(一般纳税人)3月20日,收到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,其中一张发票开具内容为“技术服务费”,价税合计1万元;一张发票内容为“LED租赁费”,价税合计也是1万元。经核实,第一张发票为B公司上个月提供租赁LED显示屏开具的;第二张发票为本月提供租赁LED显示屏开具的。两张发票对应的合同也是一样的,金额和服务内容一样。

风险提示:
同一公司(B)同一服务项目(租赁服务),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也是一样的,但是开具的发票内容却不一致。
(二)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发票
接上例,A公司在C大酒店组织了一次文化论坛,共花费5万元,其中场地租赁费3万元,住宿费5000元,餐饮服务费15000元。C酒店直接将5万元的总费用开具成服务费发票给A公司。
风险提示:
将实际为租赁场地和餐饮住宿等有关费用,却写成“服务费,显然与事实不符,这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。
(三)非中文发票
A公司通过北京ABC进出口公司进口材料一批,收到ABC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万元,开具内容为“TNU费”。发票实际内容为A办理收取的报关服务费。
风险提示:
发票开具不规范,使用英文代替。营改增之后所有的收到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以中文开票,不可以用外文。
(四)缺少佐证的发票
A公司5月份参加北京某展销会,收到D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,金额10万元,开票内容为“服务费”,没有如展位费、餐饮住宿费等关于服务费的详细内容。
风险提示:
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列明为“服务费”,没有任何费用清单,没有相关证明材料,属于原始凭证缺失,到底服务费金额是没法确定,这样的专票自然不可以抵扣。
(五)要件不全的通用缴款书
A公司购买了美国一家公司的应税服务50万元,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,但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。
风险提示:
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,虽然取得了这种应税凭证,但是因为要件不全,仍不可以抵扣。所以A公司即使取得了应税凭证,也不符合增值税抵扣要求。
(六)货款没有支付的海关专用缴款书
A公司进口了一批货物,金额20万元,已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缴款书,但是货款没有支付。
风险提示:
这种情况是不仅可以抵扣的,而且还得要注意稽核比对的时间限制。